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有關在家中打麻雀是否屬「非法賭博」,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若在酒店打麻雀,如無人「抽水、無人分紅」,便不屬以牟利為目的,而在住宅打麻雀,若業主收取時租提供單位予人打麻雀,便屬於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而賭博者明知在非法經營場所打麻雀,則屬行政違法。法案明晰,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麻雀賭博者,處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而非法麻雀賭博者則罰款1,500至20,000元。
非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方面,法案建議,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處1年至8年徒刑。過失亦須處罰。
至於博彩非法借貸方面,在《不法賭博》法律規範的,是為博彩的高利貸。法案建議,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獨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1年至5年徒刑。如索取或接受相關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則屬加重,處年2年至8年徒刑。陳澤武稱,委員會將向政府了解法案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推定是為賭博提供的立法原意。
對於脅迫他人賭博或給予賭博資源者,處2年至8年徒刑。陳澤武稱,法案新增「給予賭博資源」的情況,希望政府清晰「強迫他人給予賭博資源者」的具體情況及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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