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已交到澳門立法會待審,草案建議,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結果而受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處1至8年徒刑;另外非法借貸方面,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亦處1至5年徒刑。
法案續指,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將推定為賭博提供;而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如向消費借貸人索取或接受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以作出上述非法借貸,則處2至8年徒刑。
法案亦新增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條文,建議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福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處1至8年徒刑。
法律亦增設附加刑,被判刑者可被禁止到某些場所或地方、或中止從事某職務、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為期2至10年,而非本地居民則可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
此外,法案亦建議引入「放蛇」規定,指刑事調查人員或受刑事警察當局監控行動的第三人,為預防或遏止該法律所定犯罪的目的,隱藏身份作出違法的預備行為或實行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去年12月,澳門行政會公佈考慮到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有需要作全面檢討,故制訂《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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