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開發賭博軟件,但利用賭博軟件成為代理、發展會員、收取賭資,也會構成“開設賭場罪”!近日,經湖北黃岡市蘄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當地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1月4日,蘄春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2021年,張某經朋友介紹在手機上下載賭博軟件,向上線人員轉賬後,即可獲得相應的遊戲分數,進行賭博。賭局結束後,上線人員從贏家處抽取利潤,玩家可通過上線人員將遊戲賬號內的分數兌換成資金,即所謂的“下分”。玩了一段時間後,上線人員便邀請張某成為下線代理。在得知邀請他人在軟件內參與賭博,就可獲得抽成後,張某欣然答應,先後介紹三十余人下載賭博軟件,並將其賭資收取後轉給上線人員,直至案發。
張某到案後,認為自己只是賭博和拉人賭博,最多受到行政處罰。然而事情的後果遠比張某預想的嚴重。
承辦檢察官介紹,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行為。張某為牟利,成為賭博軟件的代理,並從參賭人員處收取賭資,其行為構成了開設賭場罪,當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檢察官提醒,代理這一行為常隱藏在網絡開設賭場中,而法律之所以規定將“代理”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是因為代理雖未直接建立賭博網站,但是利用了他人建立的賭博網站接受投注,為他人開設賭場進行宣傳、招攬客戶,助推賭博網站發展。網絡賭場隱蔽性強,廣大群眾要增強拒賭防騙意識,防止因為參賭而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深淵。
搶先看 娛樂城 賺錢最新資訊!
小奧寶 | 沐卉 |
---|---|
飢渴難耐 | 千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