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被記過的是曾姓上士、洪姓中士、邱姓下士。去年11月3日深夜11時許,曾等3人與林姓上兵在辦公室內打麻將,但3人主張當下僅違反常規作息、否認賭博,況且,麻將並非違禁品。
3人進一步強調,平時生活考核均正常,考績也都是甲等,這次事件也不會影響國軍任務,卻各被記一大過導致考績吃丙,進而被迫退伍,已影響家計,記過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
北高行說明,曾等3人確實於深夜聚眾打麻將,因而被軍方認定違反國軍風紀中所指「言行不檢」,沒有問題。
但問題就在於,軍方過去曾對玩線上遊戲的官兵記2次申誡或記過1次,或對與本案違規情節雷同軍官記過2次,為何曾等3名士官的懲處就應該重於其他軍人?況且,軍方處分並未記載曾等3人各別被裁量的理由。
北高行因而認定軍方懲處具怠惰瑕疵,決定撤銷曾等3人各被記一大過的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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