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去年9月22日晚上8點多,被告董男在高雄市左營區娃娃機店,趁陳姓負責人不注意,涉嫌竊取放置第8台娃娃機台上藍色鑰匙2支(價值200元)騎車離去,6分鐘後陳見鑰匙不見,向左營分局報案。
同月26日下午1點多,警方在董住處找到鑰匙,依竊盜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
董男指稱,商品上有跟台架纏繞的殘膠,導致鑰匙黏在上面,才不小心將鑰匙拿走了,因不知道鑰匙是誰的,就沒有做什麼處理,否認犯行。
承辦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未發現董有拿鑰匙舉動,他說鑰匙連商品一併帶走並非不可能。此外,若欲竊取鑰匙行竊,就不會逗留現場,直至成功夾取物品,豈非徒增風險,加上鑰匙並無何標註可資識別所有權人的資訊,又非明顯價值高昂,一般人倘拾得後,也未必會至警局報案,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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