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當車手?一名王姓男子十三年前走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判刑八年,出獄後沒有洗心革面,去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二萬元,僅賺得四百元酬勞,卻被法院依洗錢、共同詐欺取財兩罪判刑一年二月,相當於每獲利一元的代價是坐牢一天又一個半小時。
賺1元 代價坐牢1天又1.5小時
判決書指出,高中肄業的王男,於二○○九年從台灣出境到香港,經中國轉至柬埔寨,花廿萬元台幣買海洛因,委託綽號「小黃」的男子走私到台灣,王男於二○一○年六月返回台灣,七月與不詳男子面交取回毒品,九月被警方逮捕。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二○一三年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將王男判刑八年,二○二一年五月執行完畢出獄,時隔一年多,他於去年八月加入「一路順」詐欺集團。
調查顯示,王男在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去年十月廿八日翁姓民眾接到詐騙電話,騙子訛稱翁某在網路購買的拖把組重複下單,須到提款機操作退款,翁受騙匯款近五萬元,王男接獲通知於當晚九時至南投草屯碧山郵局領出贓款二萬元,轉匯至詐團的人頭帳戶,賺得四百元酬勞,警方循線逮捕王男。
觸犯洗錢、共同詐欺罪
南投地院認為,王男為累犯,同時觸犯洗錢罪與共同詐欺罪,判處判刑一年二月,沒收犯罪所得四百元。
王男上訴,主張他的犯罪所得甚少,一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三人以上共同詐財的法定本刑是一年至七年,王男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且是累犯,一審的量刑妥適,維持原判。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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